三七二 无路可走(2/3)

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生在战时,也可以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如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因虐待等行为导致俘虏自杀、凶杀、逃跑、闹事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因虐待导致俘虏伤残和死亡的等。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被监管的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在犯罪侵害的客体上,虐待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两种犯罪的对象不同,虐待俘虏罪所虐待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在犯罪的主体上,虐待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虐待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按说当时叶仁也确确实实应该被关起来,当时特种部队和海军6战队的报告都做了袒护叶仁的证词,当时两份报告都特别说明了被叶仁击杀的那个俘虏在被俘虏前有惨绝人道的行为,严重刺激了叶仁的精神状态,叶仁是在一种极端冲动的心理状态下做出的杀害俘虏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在精神状态不正常的情况下做出的失控的行为,因此应当从轻处罚。

实际上,叶仁但是不知道的是,王朝阳在那件案子的审理中动用了一些私人的关系,走了一些不应该走的门路,所以最后这个案子不痛不痒的就解决了。

这些当然不会有人跟叶仁提,这些东西都不会有人去提起的。

叶仁和尹梦雅回到营区之后不久,没想到这场和毒贩的战斗就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为了保护线人的安全,缅甸警方联合军方动了清剿行动。

缅甸国内的沙祖的势力再一次遭到了打击。

尽管因为有着一支精干的雇佣兵部队,所以沙祖的人员上并没有遭到太多的损失,在热带雨林里轻而易举地就逃脱了缅甸军队的第一波次围剿攻势。

但是缅甸军警方面这次也是下了决心了,大概是因为中国的支持。所以军警方面设置了多道封锁线,所以跳出了第一条包围圈的沙祖也不敢带着雇佣兵们和军队硬扛。

军队在沙祖跳出了第一条包围圈之后也采取了稳扎稳打,逐步蚕食的战术,慢慢沿着热带雨林的边缘地带开始向着中间包围了上去。

因为军队的动作慢,而且是组织有序的故意的缓慢进剿,步步为营,所以沙祖也没有办法找到军队的封锁线上的漏洞,所以只能带着雇佣兵向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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